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重庆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X(魏XX之妻),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冉术吕,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魏XX、冉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XX、冉X于2014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XX、冉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XX、冉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魏XX、冉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善进
审 判 员 胡兴成
代理审判员 龙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