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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向XX,陈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9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女,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王XX,重庆XX律师。


被告向XX,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陈XX,女,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第三人李XX,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向XX、陈XX,第三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交纳1203.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 判 长  龚秀玲


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


人民陪审员  何XX



书 记 员  吴XX


  • 2014-12-25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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