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女,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XX与被告郭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XX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伍XX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