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XX,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XX,男,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丁XX、丁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XX、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XX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回对被告丁XX、丁XX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胡弘松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