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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丁XX,丁时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9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丁XX,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XX,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XX,男,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丁XX、丁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XX、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XX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回对被告丁XX、丁XX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胡弘松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8-27
  • 巫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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