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XX(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XX(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黎某某,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陈 进
书记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