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黎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5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XX(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XX(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黎某某,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陈 进



书记员 邹XX


  • 2014-08-19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