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李XX,女,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与被告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XX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由原告戴XX负担。
审 判 长 龚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书 记 员 舒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