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01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X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菁



阳琴琴


书 记 员


刘力


  • 2014-03-13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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