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任XX与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00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任XX,女,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XX负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冉X


  • 2014-02-21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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