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女,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XX负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冉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