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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与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颜XX,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向梅,女,1979年2月5日生,汉族。


原告颜XX与被告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梅X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XX诉称,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向梅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3年9月5日,被告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82500元。被告在借款时承诺及时还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现要求:1.判决被告向梅立即归还原告颜XX借款本金142500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其中,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2月24日起,本金82500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5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向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被告向梅向原告颜XX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12月24日,原告颜XX以该笔借款快要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被告向梅重新出具借条,被告向梅同意并出具新借条,载明“今借到颜XX现金陆万元正¥(60000.00)用于2010年12月26日更换借条借款人:向梅2012年12月24日”。2011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1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2500元;2011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1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上述四次借款均由被告向梅给原告颜XX出具了借条。2012年5月初,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013年9月5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将上述四笔借款统一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颜XX现金捌万贰仟伍佰元正.(82500.00)借款人:向梅2013年9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该两份新借条后,原告将原五次借款的借条原件均交还给了被告。后被告向梅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借条原件二份,借条复印件五份以及庭审笔录为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梅XX向原告颜XX借款,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梅借款后未按时偿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颜XX也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约定过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原告颜XX要求被告向梅偿还其借款本金142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颜XX借款本金14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交纳1575元,由被告向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直接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周琳



书记 员代  双


  • 2013-12-23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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