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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杨X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山法民初字第024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1977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赵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杜明芳



书 记 员  邹久乐


  • 2014-01-03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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