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1977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赵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杜明芳
书 记 员 邹久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