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巫山县地质灾害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XX。
委托代理人肖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地质灾害整治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78元,减半交纳8789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慧玲
书 记 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