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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巫山县地质灾害整治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24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巫山县地质灾害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XX。


委托代理人肖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地质灾害整治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78元,减半交纳8789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慧玲



书 记 员  田XX


  • 2014-12-23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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