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杨XX,女,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张X,女,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邹平,重庆XX律师。
被告曹XX,女,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XX,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张X、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