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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杨XX,张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24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杨XX,女,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张X,女,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邹平,重庆XX律师。


被告曹XX,女,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XX,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张X、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吴XX


  • 2014-12-01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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