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21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


被告王XX,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吴XX


  • 2014-11-26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