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
被告王XX,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