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被告曹XX,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XX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交纳2666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 判 长 丁XX
人民陪审员 毛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