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吴XX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山法刑初字第000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平,重庆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X,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吴XX、丁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邹平,被告人吴XX、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被告人吴XX与刘X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1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巫山县某某镇某某大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13日23时30分许,吴XX发现被害人曾XX在刘X的卧室内,认为曾XX与刘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曾XX进行殴打,并让其跪在地上。后吴XX喊来居住在同一楼的亲戚韩X某夫妇,电话通知其父吴XX,兄弟吴XX及胡XX、丁X等人来到家中。吴XX、丁X到达吴XX家后先后殴打曾XX,并将曾XX的衣裤脱掉,推进卫生间,向曾XX身上泼冷水。吴XX之父吴XX打电话通知曾XX的父亲曾XX到吴XX家。次日凌晨,曾XX夫妇到达吴XX家中。经丁X出面协调,达成口头协议,由曾XX以曾XX的名义给吴XX补偿人民币40000元,凌晨2时许,曾XX夫妇将曾XX带离吴XX家。当日下午,丁X出具收条收取了曾XX交付的40000元现金,并将该款转交给吴XX。


2014年12月3日、12日、16日,被告人吴XX、吴XX、丁X先后接到巫山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2月4日,吴XX委托吴XX将收取曾XX的40000元现金交到巫山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2015年3月23日,巫山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将扣押在案的40000元现金发还给了曾XX。


另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吴XX、吴XX、丁X与被害人曾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吴XX、吴XX、丁X一次性赔偿曾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吴XX、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吴XX、吴XX、丁X的供述;被害人曾XX的陈述;证人曾XX、李XX、刘X、吴XX、胡XX、韩X、吴XX、杨X、李XX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通话清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吴XX、丁X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XX、吴XX、丁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三被告人及辩护人邹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理由,因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实施了对被害人殴打、将被害人的衣裤脱掉,分别向被害人身上泼冷水的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丁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



书 记 员  吕XX


  • 2016-03-23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