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谌XX,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8年2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XX,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谌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谌XX于2014年11月6日向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谌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谌XX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谌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