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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XX与王XX,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XX,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8年2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XX,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谌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谌XX于2014年11月6日向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谌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谌XX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谌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陈XX


  • 2014-11-06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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