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山法民初字第009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XX,组织机构代码683XXXX4520-5。


法定代表人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王XX,重庆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组织机构代码577XXXX8707-3。


负责人都芊羽,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系特别授权),男,深圳市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深圳市XX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1元,减半交纳4045.5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艾XX


  • 2015-05-11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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