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邓XX与熊XX,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24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邓XX,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熊XX,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杨XX,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熊XX、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XX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黄XX


  • 2015-06-16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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