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熊XX,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杨XX,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熊XX、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XX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