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小会,浙江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三(知)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而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 陆 萍
代理审判员 何XX
书 记 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