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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与湖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胶商初字第1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静,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XX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波


审 判 员  杨瑞国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6-24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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