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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聊东民初字第20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桂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XX律师。


被告路某甲,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路艳艳,女,1985年5月4日出生地,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原告之姐。


上述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5年六、七月份同居生活,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一女儿,××××年××月××日生一儿子。婚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孩子出生后我就上班挣钱。被告工作没有长性,我多次劝他做个有责任的男人,他不但不听,还经常打骂我,经常嫌我们母子三人是他的负担。2014年4月9日,被告又一次因家庭琐事辱骂我,我实在无法忍受,便离开家回娘家居住。我起诉后,他和他母亲又打伤了我。我与被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由我抚养,男子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还可以,就是平时沟通少。我有时冲动,打骂过原告,但是只是偶尔的事情,并不是经常的。孩子一直由我父母带着,7月份那天是我母亲和我抱着孩子去接原告回家,在劝说中产生了矛盾,才发生了纠纷。离婚对孩子成长也造成不利,我和原告还能继续维持下去,现在原告说什么我都听她的,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六、七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路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又生育一子名路某丙,同时进行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孩子抚养和经济等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4月9日,原、被告因生气开始分居。7月份被告和其母亲到原告临时打工的餐厅去接原告回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和其母亲在纠纷过程中将原告打致轻微伤。双方婚生子女现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中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倦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前即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婚前基础不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又育有一子,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虽然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况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同意,有和好的愿望,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同时也考虑一下离婚可能对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以不予准许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X与被告路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XX


审 判 员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邢XX



书 记 员  肖XX


  • 2014-07-29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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