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总经理。
被告帅XX。
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
书记员 黄XX(兼)
书记员 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