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深圳市XX公司与帅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群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总经理。


被告帅XX。


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



书记员  黄XX(兼)


书记员  唐X


  • 2015-01-12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