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吕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XX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10351082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XX。
法定代表人梁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1681473
委托代理人蔡X(一般授权代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8元减半后收取10,444元、邮寄费60元,共计10,504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迪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夏XX
书 记 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