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2)绍商初字第00906号

  • 合同事务
  • (2012)绍商初字第9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美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申XX、许美红,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杨X。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XXXX8998-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XX。


负责人:袁XX。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XXXX9748-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张XX、杨X、绍兴县XX公司、绍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薛XX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XX(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冯XX诉你及被告杨X、绍兴县XX公司、绍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绍商初字第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2012-11-06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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