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申XX、许美红,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杨X。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XXXX8998-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XX。
负责人:袁XX。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XXXX9748-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张XX、杨X、绍兴县XX公司、绍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薛XX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XX(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冯XX诉你及被告杨X、绍兴县XX公司、绍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绍商初字第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