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仇XX与孟XX、何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仇XX,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冯XX,公务员。


被告:孟XX,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孟XX,安徽XX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长丰县XX公司。


被告:太平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2XXXX1760-0。


负责人:蒋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蒋凯,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XX诉被告孟XX、何XX、长丰县XX公司、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XX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XX、何XX、长丰县XX公司、太平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仇XX撤回对被告孟XX、何XX、长丰县XX公司、太平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XX承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杜 春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2-10-23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