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
委托代理人贺XX。
被告黄X。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X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X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波
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
人民陪审员 贺XX
书 记 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