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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李XX、徐XX、赵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晓晖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前,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红石林场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红石林场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


上诉人陈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晖、被上诉人李X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主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代理书记员  赵春燕


  • 2014-04-23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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