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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XX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昌民一初字第7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晓晖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X,吉林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XX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XX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高博



书 记 员   梁 艳


  • 2014-11-26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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