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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XX公司与胡XX、吉林市XX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吉中执行异字第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晓晖律师

案件详情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东昌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单XX,吉林XX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X,该单位副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吉林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吉中执行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驳回吉林市XX公司异议,后其复议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执复字第28号执行裁定,撤销我院(2013)吉中执行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由我院重新审查。在重新审查期间,吉林市XX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吉林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市XX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其胜


审 判 员  徐爱忠


代理审判员  唐 哲



书 记 员  牟 丹


  • 2014-10-28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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