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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XX与王X、解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船民一初字7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晓晖律师

案件详情



(2014)船民一初字719号


原告:仲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解XX,女,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XX与被告王X、解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XX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XX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仲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鞠洪彬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 2014-11-14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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