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X,吉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XX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XX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高博
书 记 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