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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长沙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长县民初字第43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戴旌晶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XX。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旌晶,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X、周X,均为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长沙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立强



代理书记员  李 瑶


  • 2014-05-07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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