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XX。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旌晶,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X、周X,均为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长沙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立强
代理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