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2)北刑初字第1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立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系死者陈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系死者陈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系死者陈XX之。

诉讼代理人郭建立,河北XX律师。

被告人王X,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1)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陈XX、诉讼代理人郭建立、被告人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9时02分许,被告人王X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沿唐山市路北区XX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赖王庄北口南XX处,将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XX撞倒在地,被害人陈XX经唐山工人医院抢救治疗后仍深度昏迷,2011年10月5日被害人陈XX在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西埠镇西XX家中死亡。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X交通肇事致陈XX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3,414.45元;护理费22,59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死亡赔偿金308,997元,丧葬费16,153元;交通费1,680元,合计为463,634.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查扣的机动三轮车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雷某、沈X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沈阳汽车性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被害人合理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X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陈XX、陈XX医药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3,634.45元。

上述判决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庆松

审 判 员  刘丽群

代理审判员  郑赵靖

书 记 员  刘卫军

  • 2012-04-18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