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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综合类型
  • (2015)安民初字第31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立,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邹X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X,河北迁安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X与被告邹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与被告邹X甲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7月12日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邹X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9月原告向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关系未改善。2014年5月10日,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邹X甲离婚。

二、婚生子邹X乙随原告刘X一起生活,被告邹X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邹X乙独立生活之日止。2015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于2015年7月10日前给付,自2016年起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前给付。邹X甲对邹X乙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6-29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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