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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与常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2)北民初字第4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乔X,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唐山市第二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建立,河北XX律师。

被告常XX,男,1983年2月1日生,回族,燃气集团职工。

原告乔X诉被告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7日婚生一子常X乙。双方是领取结婚证后3个多月才举行的婚礼,在此期间被告就曾打过原告。之后,被告不但毫无收敛,反而越演越烈。儿子出生7天后,被告又动手打了原告,连原告的母亲都被踹了两脚。原告含恨回了娘家。2011年5月20日被告竟然绝情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扔在了原告母亲家的门口后若无其事地走开了。原告对婚姻已彻底绝望,因双方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现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常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之间感情很好,矛盾都是因双方家庭产生,如果好好处理,是能够和好的,为了孩子,我希望好好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7日婚生一子常X乙。2011年2月2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动手打架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5月20日,被告将婚生子常X乙送至原告家,婚生子常X乙由原告抚养至今。2011年11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敬,相互信任,共同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因原被告不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一定程度的裂痕,对此,双方应查找各自的不足,珍惜多年来的感情。双方如果能相互理解,相互沟通,正确处理婚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乔X与被告常XX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薛XX

书记员 :梁XX

  • 2012-02-28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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