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刘XX、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2)北民初字第25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梁XX(原告之夫),男。

被告刘XX,个体工商户。

被告刘XX,武汉XX银行大学研究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建立,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彦霞

代理审判员  赵 玲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沈XX

  • 2014-06-23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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