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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东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贺XX,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石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X



书记员  陆军


  • 2014-10-30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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