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石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X
书记员 陆军
石东明律师
原告贺XX,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石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X
书记员 陆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