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陶俊武,湖北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施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张XX、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