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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张XX与张XX、施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陶俊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陶俊武,湖北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施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张XX、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陈XX


  • 2014-11-20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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