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内环西XX,组织机构代码553XXXX6520-1。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安徽XX律师。
被告:钱XX,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华XX厂职工,高中毕业,住安庆市迎江区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内环南路北XX,组织机构代码798XXXX4025-5。
法定代表人:史XX,董事长。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XX。
法定代表人: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XX。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原告安庆XX公司诉被告钱XX、安庆XX公司、安庆市XX公司、安庆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芸
书 记 员 苏曼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