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安庆XX公司与XXX、安庆XX公司、安庆市XX公司、安庆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迎民一初字第002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内环西XX,组织机构代码553XXXX6520-1。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安徽XX律师。


被告:钱XX,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华XX厂职工,高中毕业,住安庆市迎江区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内环南路北XX,组织机构代码798XXXX4025-5。


法定代表人:史XX,董事长。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XX。


法定代表人: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XX。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原告安庆XX公司诉被告钱XX、安庆XX公司、安庆市XX公司、安庆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芸



书 记 员 苏曼琳(实习)


  • 2014-07-02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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