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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XX公司诉石XX、上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90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XX(曾用名杨X),女,汉族,住安庆市菱湖南XX。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追加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安庆市XX公司与被告石XX、追加第三人上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庆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潘小红


人民陪审员  盛XX



书 记 员  檀XX


  • 2014-03-04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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