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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XX。


法定代表人: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2.50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



书 记 员  朱XX


  • 2014-03-26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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