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庆XX公司职工,现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XX。
负责人:钱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岑XX,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第三人: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XX。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XX,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XX律师。
原告吴XX诉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问题经法院协调,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 德 忠
审 判 员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祁XX(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