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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4)迎行初字第000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庆XX公司职工,现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XX。


负责人:钱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岑XX,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第三人: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XX。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XX,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XX律师。


原告吴XX诉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问题经法院协调,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  德  忠


审 判 员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祁XX(实习)


  • 2014-10-14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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