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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XXX、安庆市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宜民一终字第008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XX。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白XX,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安徽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XX公司。3平方公里工业园经九路东。


法定代表人:严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


上诉人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白XX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X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宜XX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XX、郑柏星,上诉人白XX及委托代理人江XX,被上诉人安庆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XX公司在二审提供新证据,该证据可能涉及各方的实体权益,本院不宜直接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X区人民法院(2013)宜XX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秀珍


审 判 员  刘梦灵


代理审判员  程 顺



书 记 员  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十八、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 2014-09-15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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