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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土地房产
  • (2014)迎民一初字第009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安徽XX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王XX诉被告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柏星,被告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诉称:2014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第十条约定“经双方协商,甲方给予乙方从2014年8月4日起15日乙方办理从事行业的报批手续。如批复期15日内乙方付半个月房租给甲方,超过15日则按一个月乙方付房租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80000元(其中押金20000元,半年租金60000元)。由于原告未能获得行业报批,被告也于2014年8月6日先后返还原告7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却拒不返还余款5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人民币伍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赵XX辩称:租赁合同不能简单的以5万元租金返还和钥匙返还的行为来解除,8月27日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终止合同的协议,所以该合同是在15日后解除的,按照合同约定,租金应该按照1个月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房屋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安庆市迎江区好运新XX15-19轴线及迎江区好运新村1#从南向北第1间及第2间室的房屋(建筑面积38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暂定为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0日,房屋月租金为10000元,付款方式为半年一付。合同第十条规定,被告给予原告从2014年8月4日起15日办理所从事行业的报批手续。如批复日期15日内原告付半个月房租给被告,超过15日则按1个月房租支付。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半年租金60000元,押金20000元。2014年8月6日,被告先后返还原告70000元,被告也将房屋钥匙返还被告。因原告不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报批,2014年8月27日,双方经中介部门,终止了合同。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说明、当事人的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第十条,因原告自身的原因,未能在从2014年8月4日起算的15日内获得卫生主管部门的经营批复。双方虽在8月6日进行过租金部分退还及交还钥匙的行为,但批复超过15日未能获批是事实,且双方于2014年8月27日在中介的主持下,最终达成终止屋租赁合同的书面协议也超过了15日。故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1个月的房租。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XX



书记员  吴XX


  • 2014-12-15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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