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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安庆市XX公司、XX、X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X,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葛XX,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余X、葛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余X、葛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189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7.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章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4-11-22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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