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X,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葛XX,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余X、葛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余X、葛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189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7.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章XX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