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安庆市XX公司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迎行初字第000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01号5号楼西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XX,安徽XX。


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XX。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岑XX,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第三人:杨XX,女,汉族,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祁XX(系第三人女儿),女,汉族,住安庆市。


原告安庆XX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德忠


审 判 员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李双葆



书 记 员  祁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3-09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