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李XX、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丽莲商初字第12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建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波,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邱XX。


原告陈XX为与被告李XX、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吴建波、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8日,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XX、邱XX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借款属实,我与我老婆邱XX联系后想办法归还借款。


被告邱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李XX出具借条向原告陈XX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后,被告李XX在原告向其催讨时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邱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XX、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XX



代书记员 刘XX


  • 2014-05-13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