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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XXX、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浙丽民终字第1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建波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留XX。


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叶XX因与被上诉人XXX、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莲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XXX与留XX虽系夫妻关系,但留XX本人陈述称,其与XXX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已分居,无法联系XXX,且其曾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被XXX殴打致伤的照片。另,XXX与留XX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叶塘下8号”,系涉案拆迁房屋所在地,该房屋已被拆迁,因此,本案诉讼期间双方不可能共同居住于此地。综合上述情况,不足以推定留XX系XXX的同住成年家属,原审法院将XXX的诉讼文书交由留XX代为签收,在XXX未到庭参加诉讼情况下,本案缺席审理,在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莲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苏伟清


代理审判员  应利静



代书 记员  何XX


  • 2014-05-30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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