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留XX。
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叶XX因与被上诉人XXX、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莲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XXX与留XX虽系夫妻关系,但留XX本人陈述称,其与XXX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已分居,无法联系XXX,且其曾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被XXX殴打致伤的照片。另,XXX与留XX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叶塘下8号”,系涉案拆迁房屋所在地,该房屋已被拆迁,因此,本案诉讼期间双方不可能共同居住于此地。综合上述情况,不足以推定留XX系XXX的同住成年家属,原审法院将XXX的诉讼文书交由留XX代为签收,在XXX未到庭参加诉讼情况下,本案缺席审理,在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莲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苏伟清
代理审判员 应利静
代书 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