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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李XX与王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宛民初字第5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永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XX。


原告李XX,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XX,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XX。


被告刘XX,女,汉族,住南阳市榆树庄社区榆西XX。


原告杨X、李XX诉被告王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免交,保全费152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立


审 判 员  李铭霞


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6-06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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