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XX(曾用名胡某某),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被告ACHAZ(奥地利藉),男,1961年4月1日出生,住Finland。
本院在审理原告可XX与被告ACHAZ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可XX于2014年1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可XX承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袁XX